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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 分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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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由教育部、财政部支持发起,在民政部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于2006年3月30日正式挂牌运行。其宗旨为:向海内外广泛募集资金,重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同时亦支持一些地方解决在改革发展教育事业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其目标为:努力办成全国最好的基金会之一。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资助中国内地贫困家庭学生,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二)组织资助赴中国内地学习、进修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家庭困难学生,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三)支持一些贫困地区解决在改革发展教育事业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

  (四)奖励对中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五)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中国教育事业的政府、组织和个人提供的资金、财产捐赠及无偿技术援助;

  (六)通过多种渠道,面向海内外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募捐活动;

  (七)接受政府委托或指定开展的与教育或其他有关与教育事业相关的各类扶持、资助项目;

  (八)接受委托管理国内外其他基金机构用于中国教育事业的资金;开展与国内外同类基金会的合作、交流活动;

  (九)本章程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会由1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的资格

  (一)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张保庆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张保庆

  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拥有较好的个人声望;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发起单位提名并经协商确定;

  (二)第二届理事会及其以后各届理事会的换届改选,按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权利和义务

  (一)享受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五)执行本基金会决议;

  (六)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七)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通过年度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议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则理事会会议必须按提议召开。如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这类会议,可由副理事长召集,或由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的提议代表召集。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重要事项的决议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每次理事会会议均应留存会议记录。凡属形成决议的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交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因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均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持反对意见且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3-7名,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从监事中产生。监事与监事会主席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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